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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規建設

    金融企業合規指引

                                                                            前                   言
     
     1、本指引根據截至發布日的法律法規、司法實踐和監管實踐,提示金融企業實務操作中常見合規問題及應對措施。
    2、本指引對一般企業通行適用的公司合規管理規范,及與企業主體、業務模式、標的相關的行業通行監督管理規范僅作一般性提示。
    3、本指引所指“金融企業”限于融資租賃、擔保行業、居間服務、民間借貸等相關金融行業。


                                                                                   融資租賃篇

     
    融資租賃定義及合規概述

    1、融資主體及合規

    1.1、汽車金融的主要參與主體是放款人、借款人。放款人主要包括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借款人主要包括汽車消費者和汽車經銷商。各主體在參與汽車金融活動中,應首先遵循所在行業領域通行的監管合規規范。

    1.2、商業銀行按照銀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設立,提供汽車貸款和信用卡分期業務,是零售汽車金融的主要產品服務提供商 。
    商業銀行在運作汽車金融產品過程中,應遵循所有銀行業相關法律規范,符合銀行業各類行業合規規范。

    1.3、汽車金融公司須根據《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設立和運行,其主要出資人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
    汽車金融公司在向消費者提供購車貸款(或融資租賃)的同時,可以根據消費者意愿提供附屬于所購車輛的附加產品(如導航設備、外觀貼膜、充電樁等物理附屬設備以及車輛延長質保、車輛保險等無形附加產品和服務)的融資,并且執行與汽車貸款一致的管理制度。

    1.4、持牌汽車金融公司能開展銀行同業拆借并利用全國銀行同業間拆借市場的資金。需同時遵循銀行同業拆借相關合規規范。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是從事汽車金融的融資租賃公司,主要分為金融租賃公司、商業融資租賃公司(包括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和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后者是汽車金融市場的重要參與者。
    2018 年末,商業融資租賃公司與金融租賃公司一樣,統一納入銀保監會監管。盡管目前銀保監會尚未明確商業融資租賃公司合規性管理指標,但從監管升級可以預期,商業融資租賃公司將面臨監管加強:一方面,金融機構面對不合規貸款申請,以往繞道監管尋找融資租賃公司合作實現“助貸”將不可行;另一方面,融資租賃公司的合規內控將得以加強(如,公司需設合規負責人,內控層面投放有嚴密審批制度;又如,風險管理層面,對杠桿率、計提撥備等的管理會更加清晰明確)。商業融資租賃公司應密切關注監管動態,保障合規經營。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根據股東背景,可分為商業銀行系/企業金控系、主機廠系、經銷商系和專業租賃系。四類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在資金來源、車輛來源、資金成本、業務流程等方面各有優劣勢。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在運營中,應根據各自所在行業特點,對可能涉及行業交叉監管規范做出預判,嚴格遵循。


    1.5本指引將借款人分為汽車消費者和汽車經銷商。汽車消費者是個人借款人。當借款人為個人消費者時,汽車金融服務也稱為“零售汽車金融”, 是汽車金融服務機構在汽車銷售環節,為消費者購買新車和二手車提供的金融服務。汽車經銷商是經銷商借款人。當借款人為經銷商時,稱為“經銷商汽車金融”,是為汽車經銷商、4S 店、代理商等汽車銷售方采購汽車和營運設備提供的金融服務。主要包括新車和二手車庫存融資、展示廳建設貸款、零配件貸款、維修設備貸款和其他汽車銷售環節為經銷商提供的金融服務等。其具有信貸期限短(6 個月-1 年),資金流動速度快,市場規模相對較小的特點。本指引的經銷商汽車金融專指汽車銷售過程中通過賦能 B 端用戶打開面向 C 端消費者的金融。

    1.6、汽車金融行業還有一類參與者為“汽車金融互聯網平臺”或者稱之為“汽車金融科技平臺”,是以金融科技或者互聯網平臺作為連接放款人和借款人的橋梁和通道。汽車金融科技/互聯網平臺順應互聯網、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的發展和應用,通過技術平臺助力多樣金融產品推廣運用。與商業銀行和汽車金融公司相比,互聯網平臺融資成本較高,客戶相對下沉,出現壞賬的概率也更大。

    1.7、對汽車金融科技/互聯網平臺的監管,總體而言,尚處于“監管沙盒”狀態 5。但由于其所受到的行業監督不限于銀保監會的金融監管,還包括工信部、國家安全局等多部門從科技、數據及國家安全等層面進行的監管, 因此對于合規經營,也應跨行業跨部門多方位考慮和管理。
     

    2、融資模式及合規

    1. .1汽車金融按融資方式主要分為銀行借款、融資租賃和其他放貸人以自有資金放貸或助貸,以及,這些模式與金融科技/互聯網平臺的結合應用。如前所述,汽車金融運營模式應首先遵循與融資模式直接聯系的行業合規規范(即金融行業合規,如銀行業合規、融租租賃行業合規、汽車金融公司行業合規等),同時考量支持融資模式運行的平臺合規性(如數據保護、網絡安全合規等)。
    2. 、2銀行借款是商業銀行提供的零售汽車金融產品,主要是傳統汽車貸款和信用卡分期。
    3. 、3在商業銀行傳統汽車貸款下,商業銀行與經銷商、4S 店或助貸機構合作,經過詳細的信息審核等風險管理措施,對符合放貸要求的汽車購買者發放汽車貸款?!镀囐J款管理辦法》6 是傳統汽車貸款業務中最主要的合規規范。此外,汽車金融企業應時刻關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不時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例如,銀發〔2017〕234 號(2018 年1 月 1 日起施行)要求各金融機構應結合本機構汽車貸款投放政策、風險防控等因素,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還款能力等合理確定汽車貸款具體發放比例 7;切實加強汽車貸款全流程管理,強化貸前審查,不斷完善客戶資信評

    估體系,保證貸款第一還款來源能充分覆蓋相應本金利息;不斷加強殘值經驗數據積累,落實抵押品、質押品價值審慎評估政策,完善抵押品、質押品價值評估體系;完善貸款分類制度,加強不良貸款監控,足額計提相應撥備。
    1. 、4隨著商業銀行對零售銀行業務布局的逐漸擴大,部分銀行(如招商銀行)也開始向信用卡持有者提供信用卡分期購車服務。過程中應注意遵循信用卡信貸審核和收費相關的合規要求。
    2. 、5汽車融資租賃具有多種業務形式,包括直租、售后回租、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轉租賃等。目前,中國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模式主要是售后回租和直租,其中售后回租目前占據汽車融資租賃的份額超過 75%。
    直租是出賣人、出租人、承租人的三方交易,出租人向出賣人購買汽車再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是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方在租賃期間始終沒有汽車所有權。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可以有多種選擇:續租、退租或付尾款以獲得汽車所有權。
    售后回租是汽車出賣人與承租人為同一人,承租人通過回租協議,在租賃期間把汽車所有權轉讓給出租方(但大多數情況下并不會去有權登記部門做汽車所有權變更登記,一般只做汽車抵押登記)。租賃期間,消費者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實為分期還款),租賃期滿后消費者對汽車的所有權轉回。

    1. 、6汽車金融科技/互聯網平臺通常參與平臺直租模式和平臺助貸模式業務 8。汽車金融科技/互聯網平臺企業受到雙重、甚至多重的行業監管。各監管部門在“沙盒監管”過程中,不時調整和出臺各種合規規范,包括但不限于針對“助貸”、數據合規、網絡安全等各方面提出合規要求。汽車金融科技/互聯網平臺企業應及時吸收更新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嚴格遵循合規經營。

     
    3、融資標的及合規

    3.1、按交易對象,汽車金融主要分為新車的汽車金融業務和二手車 9 的汽車金融業務。監管部門通過《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對不同融資標的,提出不同合規要求。
    例如:計算最高貸款比例依據的汽車價格,新車的汽車價格,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扣除政府補貼,且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汽車生產商公布的價格的較低者;二手車的汽車價格,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扣除政府補貼,且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貸款人評估價格的較低者。再如:針對二手車貸款人,《汽車貸款管理辦法》要求其建立二手車市場信息數據庫和二手車殘值估算體系。
     

    制定本企業合規管理規范

    4、中國銀行業協會汽車金融專業委員會 10 為強化行業自律,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金融業務的規范健康發展,制定了《關于

    規范開展汽車金融業務的自律約定》(以下簡稱“《自律約定》”),要求其會員單位,遵照執行。汽車金融企業應根據自己的業務模式制定適合企業自身的合規管理規范。
    5、汽車金融企業制定包括“商業道德行為準則”在內的一系列書面合規管理規范,并嚴格遵守,有效實踐和履行,是建立建設企業合規計劃的重要步驟。制定本企業合規管理規范時,可以參考協會《自律約定》要求。
    6、書面的合規管理規范一般應包含以下內容:

    1. 1、遵守法律法規。自覺誠信守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2. 2、強化內控管理。建立科學有效的風控體系及員工行為規范,確保各項業務的開展及管理專業、穩健和規范。
    3. 3、提升服務質量。做好信息披露,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滿足客戶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需求。
    4. 4、規范銷售行為。加強汽車金融產品銷售人員的培訓和管理,規范銷售,提升其業務素質和合規意識,確保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消費者。6.5、加大風險評估??茖W合理分類客戶,真實客觀地對消費者進行風險
    承受能力、風險承受等級評估和持續評估,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6.6、完善投訴機制。明確消費者投訴受理、投訴處理、結果回復等投訴
    處理流程,確保對消費者投訴能夠及時進行有效處理。

    1. 5、保守商業秘密。不以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或者披露同行商業秘密, 自覺維護行業正常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2. 6、履行社會責任。廣泛深入地推廣普及公眾信用知識,引導消費者樹立科學消費觀,提高信用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培育良好的業務發展環境。
    6、7、加強交流溝通。積極探索汽車金融發展路徑,提出業務發展政策建議,推動汽車金融業務創新發展。
    6.8、實施自律檢查。定期自查,同時接受監管機構進行監督。
     

    汽車融資租賃行業合規指引

    7、內控制度。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應設立獨立內控制度。不少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內控依賴于其股東所在集團的內控制度體系,甚至部分人員崗位都由集團人員兼任。內控制度、人員、崗位獨立性無法保證。而主機廠系、經銷商系股東背景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往往其股東或所在集團是與融資租賃類金融機構內控要求大相徑庭。有效運行的內控制度是事前風險防范的核心。融資租賃公司類金融機構的特征要求其建立一套合理完善的內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業務管理基本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審批權限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根據《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11 配備相應人員,根據《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12、《融資租賃業務經營監管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條內部控制 13 在事前、事中、事后三階段對內控制度和執行一以貫之。

    8、關聯交易。

    主機廠系融資租賃公司一般只做集團品牌汽車,直租模式下當融資租賃公司直接向主機廠買車時就構成關聯交易。如上所述,針對以上存在制度崗位人員與集團混同的主機廠系融資租賃公司,關聯交易審批時若不依法回避,則無法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根據《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14, 同時參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15 和目前網絡流傳的《融資租賃業務經營監管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16,建立嚴格關聯交易管理制度,關聯交易有真實交易內容、合法交易文本、成本收益等結算標準不優于非關聯交易、依法依約履行表決程序,程序合法并依法適用關聯關系人回避制度。建立健全集中度風險管理體系,加強對重大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經營風險。

    9、服務費。

    服務費是融資租賃交易定價方式的組成部分,《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明確規定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租賃交易咨詢”,收取咨詢服務費。但對于這一項費用,由于約定不全面,實務中存在出租人主張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情況。
    服務費是出租人提供融租服務和貿易服務的費用,合同簽訂、發放融資款及交付租賃物后該服務一般即視為已經履行。因此,服務費的收取條件、收取時點要與提供服務的內容、時間對應。服務內容、收費金額等信息應向客戶明示,收費造成客戶實際融資利率不得高于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的上限。實踐中一個主要爭議點是當融資租賃合同解除、撤銷或無效時,服務費是否返還的問題。這時需要關注服務費條款(特別是收取條件條款是否以合同效力為前提),一勞永逸的思路是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服務只與咨詢行為掛鉤,與合同效力無關,且服務費一經收取概不返還”。另外, 服務費要真實入賬,避免被認定為商業賄賂。

    10、“明租實貸”或“車抵貸”。

    汽車融資租賃,特別是回租,普遍實踐是融資租賃公司只做汽車抵押,汽車所有權人直接登記為承租人。實務中, 回租模式下如有車輛抵押,應盡量避免出現以下行為,以免被判為“明租實貸”或“車抵貸”:
    ·以車抵貸或其他低息貸款、抵押貸款等方式進行宣傳;
    ·對承租人講解的是抵押貸款,承租人的認知及理解都是抵押貸款;
    ·雙方除簽訂回租合同外,也簽訂借款合同、抵押擔保合同。
    上述行為有極大可能會判定實質法律關系為“借貸”關系,而非融資租賃關系。該法律關系被認定為借貸關系后,放貸行為非融資租賃公司有資質開展項目,構成超范圍經營,違反《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1、超高利率。

    客戶實際承擔的年化綜合資金成本,客戶逾期后收取的賠償金、違約金等費用均不得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17;且應以已到期未付融資租賃本金為基數計算賠償金、違約金,已支付或未到期租金不應納入賠償金、違約金基數范圍。利率約定過高并且結合其他條件后,有被認定為“套路貸”、非法放貸的風險。

    12、汽車所有權條款。

    汽車融資租賃,特別是回租,普遍實踐是融資租賃公司只享有汽車抵押權,汽車所有權人直接登記為承租人。實務中主要有兩個問題:
    問題一:租賃物汽車是否需要過戶以確定所有權轉讓?
    參考物權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七條,“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刈饽J较?,雙方約定由承租人將車輛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但并不轉移占有, 承租人以承租方式繼續占有使用該車輛,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由此,根據《物權法》,車輛所有權的轉讓,并不以登記(過戶)為生效要件; 占有改定的約定生效,則物權轉讓完成。
    其次公安部關于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98 號中提到:“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 是準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車輛牌征時,憑購車發票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法律文書等機動車來歷憑證確認機動車的車主。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問題二:不過戶,車輛能否辦理抵押?如何抵押?
    目前普遍現實操作是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所有權轉讓+車輛抵押登記。這里車輛抵押有個法律爭議點是出租人取得抵押權的汽車已經擁有所有權了, 設立抵押權是為防止承租人私自處分汽車。
    參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融資租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是一項義務。一般而言,正常情況下,承租人清楚理解售后回租車輛所有權轉移的事實及法律效果,融資租賃公司要求承租人辦理抵押,以確保對租賃物汽車的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可融資租賃公司采取了有效措施?!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亦約定了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以確保出租人的所有權。至于如何辦理抵押,該抵押按前述法律規定,是為履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 的抵押,不同于一般的擔保抵押。實務中一般分三步走:
    首先,雙方明確車輛所有權人為融資租賃公司;其次,融資租賃公司授權方式,委托承租人將車輛抵押給融資租賃公司;最后,由承租人辦理相應抵押登記。這三步可以合理說明為什么自己的車輛會抵押給自己;也不會讓人誤以為抵押具有擔保性質。

    13、保證金條款。

    目前保證金主要有兩種收取方式:一種是保證金在租賃本金里直接抵扣,實踐中這種保證金通常被視為“砍頭息”,即直接將扣除保證金后的剩余租賃本金認定為本金,并以此計算租金收益,這種抵扣本金后的保證金已不是保證金。然而出租人需特別注意保證金抵扣后計算租金收益是否超過法律規定年化 24%的上限。另一種是真實融資租賃合同保證金, 這類保證金一般有兩種功能:一種是作為預付租金沖抵承租人所欠的租金或直接抵扣最后租期的租金;一種是作為獨立于租金而向出租人支付的額外費用(車輛維修費、年檢費、違約金、逾期罰息等)。這類保證金一般約定隨填隨補。
    實務中關于保證金爭議主要有兩個問題:1)保證金抵扣順序;2)出租人是否享受保證金優先受償權。
    對于第一個問題,盡管《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有“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雙方無相關約定時,可以先沖抵逾期利息,再沖抵租金” 的規定。但實踐中,當融資租賃合同無明確約定時,承租人一般不會同意先行沖抵逾期利息的做法。法院通常也會引導出租人提出沖抵租金的主張,以求定爭止紛。當這種審判實踐成為主流時,需要考慮在設定保證金條款時, 首先,應盡量擴大保證金的保證范圍,涉及汽車融資租賃時,應包含車輛維修、過路費、運管費和車輛罰單款、年檢、車船稅、逾期未付的租金、違約金、罰息、保險費等;其次,應明確保證金抵扣順序,一個思路是先賠違約罰息、次賠各種費用、最后再賠租金;最后,應約定保證金一旦動用,一方應于具體確定的日期內補足保證金金額,逾期未補足的即視為一方根本違約, 視締約能力還可要求保證人對保證金補足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第二個問題,當承租人作為債務人被第三方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時, 法院可能會凍結存放于出租人處的該筆保證金,導致出租人的期待利益受到影響。若出租人申請執行異議,主張對該筆保證金享有優先受償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 85 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該金錢優先受償”的規定,除非符合保證金質押及單獨存放、管理的相關要求,否則很難獲得法院支持。這就要求融資租賃公司收取存放保證金應采取特定方式以保證優先受償權實現。

    14、合同條款顯失公平和格式條款。

    禁止將顯失公平的條款內容寫入合同,不應利用格式條款免除汽車融資租賃公司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客戶主要權利。

    15、合同詐騙問題。

    承租人合同詐騙手法主要有:(1)虛構自己的經濟實力、履行能力、擔保能力;(2)在回租模式下偽造汽車銷售發票及機動車登記證;(3)與供應商惡意串通,不提供或者提供與正常價值嚴重不符的車

    輛,將車輛進行重復融資等騙取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簽訂相關合同并非法占有融資租賃本金;(4)將所租用車輛用于倒賣或抵押獲利。
    出租人為防范合同詐騙可采取的合規管理措施包括:(1)在承租人、擔保人授權的前提下對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征信審核(包括工作單位、薪酬、家庭成員狀況及其財力、關系網、交易習慣、涉訴情況、被執行情況及是否列入失信名單等),承租人信用審核最終審批權應由融資租賃公司把控。(2) 可嘗試與合法合規經營的第三方大數據分析處理公司合作,依托于出租人收集的客戶信息和第三方信息數據庫結合起來的征信調查確立承租人信用是否達標及達標后授信額度。如百融金服針對汽車金融行業運用人工智能及大數據分析,提供的主要產品和服務包括:自動化審批流程、身份核驗、反欺詐風險識別、額度策略、還款行為追蹤、車輛 GPS 跟蹤、失聯自動報警、催收評分卡及催收機器人等。(3)通過合同條款明確約定(或者要求承租人單獨出具申明),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將在發現合同詐騙情形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將作為證據使用,并要求承租人在所提供的所有資料上簽字確認。(4)保留好相應盡職調查原始資料,發現涉嫌合同詐騙時,盡快整理報案材料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16、消費者和第三方公司客戶。

    在消費者和第三方公司客戶業務中,應及時全面準確地向客戶釋明以下內容,建議采取書面、錄音、錄像等形式確??蛻糁ぃ?br /> ·汽車融資租賃與汽車貸款的區別;
    ·融資金額包含項目明細及具體金額;
    ·融資租賃款結清前汽車所有權歸屬;
    ·月租金還款日期及金額。
    此外,應引導第三方合作公司合理收費,避免出現收取高額服務費、無正規票據收費、收費不入賬等違法、違規行為。

    17、逾期催收。

    客戶逾期后應依法合規催收,禁止辱罵、威脅客戶,惡意大量發送催收短信,冒充司法人員恐嚇客戶,編造虛假信息損害客戶名譽等違法違規催收行為。對相關催收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規范催收話術,避免違法催收。
    此外,當逾期催收委托第三方進行時,應預判并有效避免以下風險:第三方采用恐嚇、威脅等不正當方式催收(不僅對出租人造成負面影響,而且出租人可能以委托人身份承擔相應責任);第三方直接以出租人內部員工名義對外催收(敏感時期(如掃黑除惡期)出租人可能被牽連,被認定為“黑惡公司”)。實踐中,建議通過《催收委托合同》對第三方做出明確合規要求,如不得暴力催收、催收時明示身份、不得擅自對承租人做出任何承諾等。同時對承租人違反合同的催收行為規定足以賠償第三方損失的違約責任。同時建議采取司法手段推動催收工作,提高催收效率,降低給企業帶來的風險

    18、租賃物回收。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選擇回收租賃物情況下, 盡管有合同約定,但在實際收車時,有的出租人沒有事先通知承租人,或者事先通知后,承租人無法接受、拒絕回收。為避免糾紛和沖突,融資租賃公司可以(1)完善融資租賃合同關于收車的約定,明確告知客戶在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前提下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取回租賃物。(2)制定《車輛回收手冊》,將車輛回收程序書面化,做到回收前通知、回收時提前預約、回收過程中做好回收文件交接、回收過程視頻留檔、回收結束承租人簽章確認等。(3)對于業務量大的區域,建議出租人與當地相關監管部門事先溝通好合理合法的催收程序,發生問題或沖突時,主動聯系相關監管部門調節。
     

    數據保護網絡安全

    19、目前,金融科技已經滲透到汽車金融從事前、事中到事后的方方面面。
    實踐中,一個容易被企業忽視的問題是,企業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的使用或處理超過了個人信息主體同意或授權的范圍,或者第三方對企業提供的個人信息的使用超出了企業和個人信息主體同意或授權的范圍。還有,企業將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或者金融信息數據存儲在境外,或者因其他原因向境外傳輸時,會觸及個人信息或金融信息數據出境限制。

    20、建議企業參考如下合規使用個人信息要點,制定本企業數據信息使用合規規范:

    使用個人信息必須通過協議等形式提前取得個人信息主體的事先、明示的書面同意,且用戶協議、服務合同等文本中關于個人信息使用的條款應當盡可能明確、具體、細化。
    ·即使個人信息主體對其個人信息的使用做出了明示同意,企業仍應將對其個人信息的使用限定在與其提供的產品、服務直接相關的范圍之內。
    ·企業自行使用個人數據時建議參照個人信息國標第 7、3 條的規定。
    ·企業將個人信息提供第三方使用前應當取得個人信息主體明示的書面同意,同時在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信息時應當在協議中盡可能要求數據接收方對其資質、行為等內容進行承諾保證,并對其數據安全能力及措施進行監督。
    ·企業將個人信息轉讓給第三方前應取得相關個人信息主體的明示書面同意,同時亦應該對轉讓行為進行安全評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另外,數據的安全與合規,不能僅僅考慮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必須把數據的各種類型放在一起考慮,制定一攬子的安全與合規計劃。實務中,可以(甚至有時必須)把各種數據,比如商業秘密、競爭情報、個人信息、國家秘密和重要數據等五類數據統一進行考量。如:有些個人信息(比如你駕駛的謹慎或者魯莽程度)既可以是個人信息,同時又是具有商業價值的商業秘密(甚至有保險公司愿意出錢購買這個信息從而精算其保險產品的收益 率),這就要求我們在數據的模塊化管理當中必須考慮數據的不同屬性或多

    種屬性并做相應的管理。再如:這份個人信息(你駕駛的謹慎或者魯莽程度) 也不能隨意買賣,否則會侵害他人個人隱私權,甚至可能觸犯刑事責任(刑法第 253 條第 1 款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特別提示,金融相關數據信息屬于重要數據,涉及國家安全,其出境應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獲得事先批準。
     
     
     1、擔保主體及形式
     
    擔保篇
    定義及合規概述

    1.1 本指引所稱擔保主體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 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目前市面開展擔保的企業可分為融資擔保和兜底公司兩種形式:
    融資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兜底公司是指未依法取得融資擔保資質,但實際在開展融資擔保業務的公司。兜底公司是隨著融資租賃公司或其他放款平臺的業務開展需要而出現的公司,即兜底公司向放款平臺繳納一定的保證金后,取得放款平臺在當地的市場開發權,平臺向兜底公司支付一定的傭金,借款人逾期后兜底公司承擔代償責任。兜底公司未取得融資擔保資質,所以只能賺取平臺的傭金,但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借款人收取費用,否則依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18 規定,兜底公司將面臨嚴峻處罰。
     
    融資擔保行業合規指引
    2、融資擔保公司合規指引

    1. 1、關聯交易:融資擔保公司應按《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19 規定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內審制度,不得違反《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避免相關人員通過擔保進行關聯交易、套現、違規騙貸等操作。
    2. 2.2、擔保費:擔保費是保證融資擔保公司盈利的重要保證,《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融資擔保公司可以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收取擔保費。

    擔保費是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服務的費用,合同簽訂、發放貸款后該服務一般即視為已經履行。因此,擔保費的收取條件、收取時點要與提供擔保的內容、時間對應。擔保內容、收費金額等信息應向客戶明示,收費造成客戶實際融資利率不得高于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的上限。另外,服務費要真實入賬,避免被認定為商業賄賂。

    2.3、保證金:

    保證金的收取不得在貸款金額中直接抵扣,避免被認定為“砍頭息”, 并且嚴格控制保證金比例,保證金抵扣后計算客戶融資成本是否超過法律規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4 倍。
    根據《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融資擔保法【2012】1 號) 規定融資擔保公司應設立“客戶擔保保證金”賬戶,收取保證金僅限用于合同約定的違約代償,嚴禁將客戶保證金用于委托貸款、投資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銀行業金融機構交納保證金。實現專戶管理,不得與基本賬戶、一般賬戶等其他賬戶混用。
    明確客戶保證金收取、退還及代償的標準、條件和程序以及專利管理等要求,報送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備案。
    實務中應當明確保證金的抵扣順序,可以先沖抵利息、再沖抵本金。

    2.4、非法融資:

    實務中主營車貸分期業務的融資擔保公司為了業務開展需求,一般會向客戶提供墊資提車業務,但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二)自營貸款或者受托貸款;(三)受托投資。所以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妥善處理墊資業務中的出款、回款路徑,與購車人簽訂完善的墊資協議及還款確認書,避免引起法律糾紛。
    2.5、逾期催收:客戶逾期后應依法合規催收,禁止辱罵、威脅客戶,惡意大量發送催收短信,冒充司法人員恐嚇客戶,編造虛假信息損害客戶名譽等違法違規催收行為。對相關催收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規范催收話術,避免違法催收。
    此外,當逾期催收委托第三方進行時,應預判并有效避免以下風險:第三方采用恐嚇、威脅等不正當方式催收(不僅對出租人造成負面影響,而且出租人可能以委托人身份承擔相應責任);第三方直接以融資擔保公司內部員工名義對外催收(敏感時期(如掃黑除惡期)融資擔保公司可能被牽連, 被認定為“黑惡公司”)。實踐中,建議通過《催收委托合同》對第三方做出明確合規要求,如不得暴力催收、催收時明示身份、不得擅自對借款人做出任何承諾等。同時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的催收行為規定足以賠償第三方損失的違約責任。同時建議采取司法手段推動催收工作,提高催收效率,降低給企業帶來的風險

    18、抵押車輛回收:借款人逾期未償還本息,融資擔保公司選擇扣押車輛的,融資擔保公司應完善與借款人之間的合同約定:(1)簽訂《反擔保合同》明確在客戶逾期還款的前提下融資擔保公司可以按照反擔保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暫時扣押反擔保物。(2)制定《車輛回收手冊》,將車輛回收程序書面化,做到回收前通知、回收時提前預約、回收過程中做好回收文件交接、回收過程視頻留檔、回收結束借款人簽章確認等。(3)對于業務量大的區域, 建議擔保公司與當地相關監管部門事先溝通好合理合法的催收程序,發生問題或沖突時,主動聯系相關監管部門調節。
     
    3、兜底公司合規指引

    1. 、合同:實務中很多兜底公司未與借款人簽訂《委托擔保合同》及《反擔保合同》,甚至不知道需要簽訂哪些合同,造成兜底公司代償后無法追償的尷尬處境;
    2. 、收費:兜底公司沒有取得融資擔保資質所以兜底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擔保費和保證金等;否則《委托擔保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并且可能面臨非法經營的高額處罰;
    3. 、代償路徑:目前大多兜底公司客戶出現逾期以后,代償方式多樣, 部分由股東、員工賬戶轉出,且未做轉款說明,造成后期訴訟時證據不足; 兜底公司應建立代償管理機制,所有代償款項應從公司指定對公戶轉出,且應注明代指定客戶償還特定月份的月供金額,為后期追償提供有力的證據。
     
     
    熱點問題
    21、非法放貸。金融市場監管政策持續收緊,國家接連頒布多部規范, 整頓金融秩序。2019 年,非法放貸成為重點整治對象 18。又據相關統計,2019 年上半年,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相關投訴量猛增,問題集中突出在畸高利率、不當催收、過度借貸、重復授信等方面。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兑庖姟访鞔_了非法放貸的概念和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條件 19,為非法放貸入非法經營罪提供了指引。實踐中,一些金融機構放貸業務涉及面廣、業務流程十分復雜,其收取的利息、罰息等費用客觀上也存在超過 36%等情況,對其性質應如何認定,是否觸及到了法律紅線,以及應當如何糾偏等等,亟需解答。
    作為應對措施,建議汽車金融企業對常見違規事項進行自我風險評估, 必要時,可以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做全面盡職調查,協助查明并對合規性做出判斷:
    ·是否非法放貸主體。非法放貸的主體既包括沒有取得監管機構批準的主體,也包括超越經營范圍的單位或者個人。

    ·是否“通過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非法放貸行為人”不限于名義上的放貸人。
    ·利率是否超過 36%。非法放貸“情節嚴重”前提條件之一便是實際年利率超過 36%。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等,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資金來源渠道是否合規?!蛾P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實施后,自有資金放貸和其他金融機構助貸兩個資金來源均有更嚴格監管。自有資金放貸是否在合規要求的杠桿率范圍內?通過資產轉讓、ABS 等方式融入資金是否按照合規要求合并到表內處理?
    ·自查業務是否涉“現金貸”“套路貸”。是否涉嫌誘使或迫使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是否有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是否與惡意欺詐、發放高利貸和暴力催收違法違規的平臺發生聯系?
    ·按照銀監會 2018 年 1 月發文《關于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
    通知》所劃定的 128 條監管紅線,是否“違規接受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第三方機構提供擔保、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 目前,能給銀行做助貸的機構只可以是融資擔保公司或是保險。

    22、套路貸。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 “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制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 “投資公司”“咨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 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 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2. 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制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后便采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1. 故意制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制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2.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 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23、金融債券。

    汽車金融企業在發行金融債券時,應特別注重人行和銀監會對于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所做出的特別規范。例如,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 第 8 號《關于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事宜的公告》,及對個人汽車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做出指引《個人汽車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

    24、汽車金融行業經銷商經營合規問題。


    以“汽車 4S 店向客戶推介汽車貸款產品是否需要取得中介資質”為例20,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中間人接受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本規定所稱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間人的勞務報酬”。如果 4S 店屬于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那么從汽車金融公司收受的費用為合法勞務報酬,不構成商業賄賂。
    以下兩個案例對比可以為汽車金融行業經銷商如何收取中介服務費提供合規指引。
    ·河北省大名縣人民法院曾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作出一份具有典型意義的行政訴訟判決。大名縣法院認為汽車 4S 店與汽車金融公司簽訂合同、收取費用的,應當具備金融中介資質。判決指出:“原告(即邯鄲某汽車 4S 店) 在無金融中介資質的情況下,無論原告是否付出實際的服務,該費用與交易機會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認定為商業賄賂費用,原告所稱該費用應為服務報酬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7 年 8 月,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汽車 4S 店收取 F 公司的商業賄賂款一案做出了行政處罰。本案中的汽車 4S 店沒有取得任何金融中介資質,其工商登記的營業范圍也不包含“金融”“貸款”“中介”等字樣。汽車 4S 店與 F 公司簽訂了《汽車貸款服務協議》,約定了向客戶介紹汽車貸款計劃、協助提交貸款申請、處理車輛抵押登記/注銷抵押登記、協助進行回

    收及處置車輛等服務內容。這些服務內容由汽車 4S 店的融資部門負責落實, 而不是僅僅有銷售人員向購車人口頭推介汽車貸款產品。最終 4S 店按照客戶向 F 公司申請的貸款情況收取服務費。后來,B 公司也與該汽車 4S 店開展合作。為了與 B 公司競爭,F 公司在原有費用標準之上,額外向 4S 店多支付 300 元/單或 400 元/單的費用。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額外支付的費用“是假借服務費名義向當事人支付高額賄賂款,誘使當事人在汽車銷售過程中大力推薦 F 公司的貸款產品,使 F 公司獲得更多的交易機會,排擠其他同業經營者,不正當地獲取競爭優勢”。但是 F 公司按照原有標準繼續向 4S 店支付的費用沒有被認定為商業賄賂。

    可見,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關注重點不是 4S 店是否具備金融中介資質,而是 F 公司額外支付的費用是否有合理目的及勞務對價。對于 4S 店已經提供等價勞務的那部分費用,不認定為商業賄賂。僅僅將超出等價勞務的額外費用按照商業賄賂論處。
    通過對比大名縣人民法院與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的兩起類似案件可以看出,執法機關對這類問題的看法和認識是一個不斷變化和發展的過程。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可能影響交易的單位或個人明確地列為三類商業受賄主體之一,意味著今后會不斷加大向可能影響交易的第三方行賄的查處力度。我們建議汽車零售企業、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密切關注類似案件中的最新執法動態,同時開展企業自查,將合規風險降至最低。

    2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針對汽車市場專項整治工作中,與汽車金融企業合規相關的,主要涉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商業賄賂行為及合同格式條款違法行為。建議參考前章汽車融資租賃企業合規問題的處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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