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他爭議解決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優點:
● 當事人意思自治
在仲裁中,當事人享有選定仲裁員、仲裁地、仲裁語言以及適用法律的自由。當事人還可以就開庭審理、證據的提交和意見的陳述等事項達成協議,設計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在當事人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則由仲裁庭決定。因此,與法院嚴格的訴訟程序和時間表相比,仲裁程序更為靈活。
● 一裁終局
商事合同當事人解決其爭議的方式多種多樣,但是,只有訴訟判決和仲裁裁決才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并可強制執行。仲裁裁決不同于法院判決,仲裁裁決不能上訴,一經作出即為終局,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裁決雖然可能在裁決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銷或在執行地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認和執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承認和執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的,在涉外仲裁中通常僅限于程序問題。
● 裁決可以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年《紐約公約》)現有締約的國家和地區146個,根據該公約,仲裁裁決可以在這些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此外,仲裁裁決還可根據其他一些有關仲裁的國際公約和條約得到執行?!都~約公約》于1987年對中國生效,中國在加入《紐約公約》時作出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
● 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案件不公開審理,有關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也同時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從而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
● 專業性
民商事糾紛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識領域,會遇到許多復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和有關的技術性問題,故專家裁判更能體現專業權威性。根據中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都備有分專業的,由專家組成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進行選擇,專家仲裁由此成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