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民商事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8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般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意見》:“主要目標。根據“國家制定發展戰略、司法發揮引領作用、推動國家立法進程”的工作思路,建設功能完備、形式多樣、運行規范的訴調對接平臺,暢通糾紛解決渠道,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當的糾紛解決方式;合理配置糾紛解決的社會資源,完善和解、調解、仲裁、公證、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與訴訟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司
法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中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次討論的民商事爭議: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部分非合同糾紛,- -般為經濟類糾紛,不包括與身份有關的糾紛(例如婚姻、收養、撫養、繼承等)、勞動爭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村承包合同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爭議解決的方式一
制度特點和比較
司法途徑(公力救濟)
民間途徑(社會救濟、自力救濟)
●仲裁
訴訟
由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爭議發生之后,指當事人就特定民事爭議向法自愿將商事爭議提交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院提出的保護自己民事實體權
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具有終局性的裁決的益的請求。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種訴訟活調解動,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訴指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調停疏導,幫助交訟法律關系的總和。換意見,提出解決建議,促成雙方化解矛盾的活動。民商事領域調解有三種類型:訴訟調解、仲裁調解、人民調解。
.友好協商的和解程序
訴訟與仲裁:
●化簡為繁,是架構建設的過程
●化繁為簡,是分解的過程
●以利益為核心的爭議解決
●以立場為核心的爭議解決
●法律評價僅是一種維度,關注生活經驗
●事實認定、法律解釋與適用
與商業邏輯(成本、收益與風險)
●法律是主要的評價維度,關注權利和義務
Eg:仲裁條款的草擬、商業條款的草擬
當事人控制力逐漸減弱
強制和對抗性逐漸加強
注:
CIETAC
民間調解(人民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當事人有約束力但無強制執行效力。申請司法確認程序后具有強制執行力。
訴訟中和解/調解,仲裁中和解/調解等,經過一-定程序(制作調解書、根據和解、調解結果制作裁決書等),可具有強制執行力。
爭議解決的方式。